蹲牢錢還是要還 張淑晶12年前領走閨密200萬元、更二審判吐回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女房東張淑晶得知盧姓女醫師以名下房屋向瑞興銀行增貸519萬元,以需提供盧女存款作為她的存款證明,以取信她的信貸銀行並增加信貸額度為由,取走盧女所有的帳戶存摺及印章,並說等辦妥信貸後即歸還,但卻私吞2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判張淑晶給付盧女200萬元本息。

盧姓女醫師表示,2011年2月間將她設於瑞興銀行的帳戶存摺及印鑑交給張淑晶,讓對方增加信用貸款額度,沒想到張女於3月16日提領200萬元後卻沒把錢給她,因此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張淑晶給付200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高院更二審認為張淑晶和盧姓女醫師長期合作投資不動產和股票買賣,有一定資金往來,盧女開立帳戶向瑞興銀行貸款以清償之前向聯邦銀行借貸的1900萬元,且向瑞興銀行增貸供投資理財,盧女將帳戶的存摺及印章交付張婦,並授權張婦使用她名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將部分資金轉投資房地產,由張婦負擔房貸利息,獲利應分配給盧女,雙方間存有合作投資買賣股票的法律關係。

張淑晶自認是盧女要求她提領200萬元,更二審認為張婦有交付200萬給盧女的義務,因張淑晶不能證明已交付,盧女請求有據。

張淑晶辯稱她在2011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間先後將合計830萬元的款項存入帳戶,主張應抵銷,但更二審認為這段期間是由張淑晶持有帳戶,在盧女取回帳戶控制權時,餘額為0元,難認盧女有拿到830萬元,不得抵銷。本件得上訴。

前年10月張淑晶因偽造文書案入獄,又因坑騙房客再判刑5年半確定。張婦要求房客簽約時留親友資料當連帶保證人,出現租約爭議就以莫須有的罪名提告,受害人數達78人,又被依誣告等罪判8年6月刑定讞,得易科罰金之刑另計。

女房東張淑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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