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抽脂豐胸當「活招牌」身亡 負責人密醫要入獄還要賠錢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陸姓女子到尚未開幕的醫美診所應徵,被慫恿抽脂豐胸當「活招牌」,卻因沒有醫師資格的職員池國樑(原名池岳龍)施打過量麻醉藥引發癲癇,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身亡,最高法院自為改判池2年9月、診所負責人林玉清2年5月徒刑定讞;陸母案發後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7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提告向林、池等4人索取,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等4人須連帶給付59萬2673元,可上訴。

陸女(28歲)2013年6月13日到位於台北市敦化商圈還未開幕的微笑國際診所應徵工作,上班數日後被慫恿抽脂、豐胸當活廣告;她應允後準備動刀大範圍抽脂,池卻施打過量麻醉藥,而接續胸部麻醉時,陸女抽蓄、吼叫,出現癲癇症狀,最終陷入昏迷,送醫仍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發肺炎,導致神經敗血性休克宣告不治。

檢方認為林玉清未做好術前評估、急救措施不完備,死因與手術有因果關係,且參與手術的池岳龍竟不具醫師資格,起訴林玉清、池國樑。一、二審認為池不具醫師資格,卻執行麻醉、抽脂、豐胸,診所未設置生命徵象監測儀器與急救設備,且陸女癲癇時,池僅按摩腳部穴道、林給予氧氣、糖水、輸液,最終才通知119,有延誤救治及設備欠缺的過失,判池2年2月、林2年徒刑。

更一審審酌林沒有前科,而池曾違反醫師法獲緩刑,仍犯下本案,讓陸女喪失寶貴生命,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重大,改判林2年6月徒刑、池2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考量案件已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自為判決池2年9月、林2年5月徒刑定讞。

陸母事故發生後,經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77萬8175元,她2017年1月12日已全額領訖;北檢提民事訴訟向林、池及診所合夥人等4人要求要求償還補償金,其中一名合夥人主動清償20萬元,經沖償本金和利息後,請求4人連帶賠償59萬2673元。

醫美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地院認為陸母另案民事訴訟向林等人求償時,已依法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北檢請求林等4人償還補償金有理由,判林、池等4人應連帶償還59萬2673元。

醫師 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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