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徵調警力提前歸建 基層警怨不顧意願「像被綁架」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

警政署先前研擬擴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額,防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昨發文通知各所屬機關辦理歸建,要求參訓人員提前歸建受訓,有員警反映,部分員警在意願調查時就無受訓意願,此前也已申請調職並存記,未料上級一紙公文就撤銷調職存記、強制移撥,「簡直被綁架。」

員警揭露,警署7月28日發布「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執行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第一階段基礎訓練人員專案徵調作業規定」,規劃向保二總隊以外的警察機關徵調上百名警力,徵調警力於8月21日起訓練12周。

其中,保一、四、五總隊為受訓地點,也是主要徵調對象,部分員警符合資格、自願受徵調;也有員警在支援各縣市警局後,有意請調至縣市警局任職,此前也申請統調並存記在案,但自願者不足,仍遴選近兩年曾獲一年甲、一年乙以上考績者補足缺額,不顧先前的意願查中,許多人已表達無受訓意願的結果,及員警事前已請調存記的狀況,強制移撥。

該作業規定顯示,遴選訓練計畫規定,經訓練合格並納編1年內不得調整職務,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已核定受訓人員有申請定期請調者,撤銷其存記。員警不滿,警署公文來得又快又急,8月23日發文、8月25日就歸建,也不顧員警意願,先前的意願調查顯得沒有意義,直接撤銷員警請調存記也不合理,「強迫我們去受訓,管制調職1年,像是被行政處分,簡直是被綁架1年。」

在人事單位任職警官表示,撤銷存記通常是員警因案被處分並列管才會發生,若真的因強制移撥而撤銷請調存記確實不合理。

律師余韋德說,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對警察機關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停止遷調、註銷存記有相關規定,明定僅有符合條件者得以註銷存記,該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而訂定,有明確法源依據,警署發布的作業規定與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有所衝突,逕自以作業規定撤銷存記,影響員警陞遷調動,恐有凌駕法律疑慮。

警政署徵調警力擴編保二總隊,引起部分員警不滿。記者李隆揆/攝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8條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第及應徵調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遷調,經存記有案者,由服務機關主動陳轉存記機關註銷;1.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2.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1大過以上懲處。3.經機關核准全時訓練或進修6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4.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5.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因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警察 考績 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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