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崙背清潔隊集體收賄案 關鍵3人另行審結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清潔隊員李子容等4人涉嫌收受廠商孟繁強等6人賄賂,以每車次收取5千至1萬5千元不等賄賂,放水或幫助隊員讓廠商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李等人一審重判10年8月至6月不等徒刑,廖洧賢等5人量刑上訴,上午宣判外,關鍵人物李子容等3人則另行審結。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徐國昌、林亨孺部分駁回,林亨孺獲緩刑;業者部分廖洧賢改判1年2月,陳冠宇改判1年、緩刑3年,李明聰改判1年4月、緩刑4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廠商廖洧賢、陳冠宇、李明聰事後均已將其傾倒掩埋的廢棄物清理完畢,並向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陳報,經該局准予備查在案,原審未及審酌此犯罪後態度的有利量刑因子,因而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表示,清潔隊員徐國昌、林亨孺部分,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也堪認妥適,兩人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然而,檢方上訴認徐、林部分,應以實際交付賄款次數分論併罰,較為合理。高分院認為,徐、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均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上訴也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亨孺、陳冠宇、李明聰均無前科,又林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且是自首,並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陳、李事後均已將其傾倒掩埋的廢棄物清理完畢,經環保局准予備查在案,認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給予緩刑。陳、林、李分別繳納公益金10萬、20萬、15萬元。

一審認李子容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0年8月;徐國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6年6月;林亨孺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2年;廖文祺幫助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5年6月。

另業者部分,廖洧賢犯交付賄賂罪處2年;孟繁強犯交付賄賂罪處3年10月;陳冠宇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1年2月;劉聖中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1年4月;林志鴻幫助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6月;李明聰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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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雲林 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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