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案 大法官詹森林:替投票部隊開後門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蔡維斌、卜敏正/連線報導
大法官詹森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雖判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但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認為判決是否違憲未經言詞辯論,審理程序周全與否有討論空間,且重新定位確定判決性質宣告違憲,擔憂坐實「第四審」的指控。澎湖、雲林等地則認為應考量區域差別。

大法官詹森林對憲法判決的見解「深感不以為然」,認為選前才將戶籍遷入工作地,選後旋即遷出者,一方面享受表達政治意見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想和實際居住的選民共同承擔當選人日後的治理成效和議政表現,侵蝕民主自決。

詹森林認為,現今社會工作態樣多元,不乏無固定工作地點,或是工作地遍布台灣各地者,包括遊覽車、台鐵駕駛、外送員等都是,依憲法判決意旨,該如何認定工作地?

詹森林說,本案判決前四項主文向人民宣示憲法不容「投票部隊」,但第五項主文卻著眼個案「工作長達二、三十年」的事實,創設工作地連結選舉權的虛幻概念,無異是替投票部隊大開合憲後門。

雲林縣北港鎮水埔里二○一四年發生「幽靈人口」案,男子蘇榮輝等十二人遭控無居住事實卻為挺蘇姓里長候選人,遷戶籍到水埔里。

蘇姓老里長及家人對釋憲結果不滿表示,連親孫子把戶籍遷回來自己的家也違法,這是什麼政府?

蘇榮輝的律師蘇振文認為立法不夠細膩,例如「虛偽遷徙戶籍」定義究竟是什麼?要實際居住多久、一周住幾天才算?

國民黨團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認為釋憲結果不合理。人民有遷徙自由,也有投票權,他認為應該視是否有大量虛偽遷徙的情況發生,還是個案而定。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純從法律的見解上來講,憲法法庭沒有錯;問題在於法院如何認定虛偽遷徙。

澎湖縣長陳光復表示,離島居民常常為了就學、就業等需要遷戶籍,希望考量區域差別。

台東縣延平鄉反賄選聯盟發起人伊藍.明基努安認為,若單純以戶籍地並無居住事實,就認定違反選罷法構成妨害投票罪,有很大的模糊空間,推動不在籍投票能避免舟車勞頓、耗費車資,降低變相買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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