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華炒股案 邢泰釗提非常上訴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台北報導

引爆司法界醜聞石木欽案的台南富商翁茂鍾,二○○五年間涉嫌炒作上櫃股票應華,一審重判八年,到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僅輕判四月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昨以原確定判決理由矛盾,嚴重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其審判違背法令,並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認為,更一審確定判決,使翁茂鍾等人得以從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重罪脫身,僅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輕判四月,還可易科罰金,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質疑,因此有非常上訴的必要。

最高檢指出,翁茂鍾等人一審均認罪,坦承與麗天投顧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應華股價。更一審明知翁茂鍾等人連續多日占應華成交量比例逾百分之廿、影響股價、相對成交等炒股手法,卻認應華為小型股,交易量不高,不能以成交比例審斷有操縱股價意圖,以及股價上漲因營收升高,認為翁等人不構成操縱股價罪,理由自相矛盾,悖離實務經驗及論理法則。

另外,操縱股價者能否以資金需求為抗辯,排除不法意圖,最高法院在兩起判決中有不同見解,出現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最高檢也認為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

翁茂鍾應華炒股案,一審台中地院依操縱股價罪,各判處翁男、蔡男和翁的特助王嘉賓八年、九年、七年二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刑度,三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台中高分院僅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判三人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操縱股價部分均無罪。

全案確定後,最高檢、廉政署均收到檢舉指判決有弊,指翁茂鍾更一審期間不斷請託關說,表示與時任高等法院院長石木欽為多年好友,且判決通篇都在替被告脫罪,當中必有隱情。當時最高檢特偵曾發交台中地檢署,廉政署也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但均查無犯罪事證。

監察院後來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最高檢研提非常上訴。

翁茂鍾 最高法院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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