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應華炒股案判決理由矛盾 檢察總長今提起非常上訴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翁茂鍾。本報資料照片

2005年翁茂鍾、王嘉賓與蔡漢凱等3人炒作應華公司股票,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改判,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一案,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輕刑,判決理由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質疑司法審判公正性,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必要,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本次提起非常上訴有2點理由要旨。首先,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輕刑,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再者,邢泰釗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2005年間翁茂鍾為佳和集團所屬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怡華實業有限公司、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王嘉賓為翁茂鍾的特別助理,也是怡晉公司之董事;蔡漢凱則為麗天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案件源於,翁茂鍾為了出脫他掌控上述4間公司所持有的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與王嘉賓、蔡漢凱簽訂管理顧問合約書,指派王嘉賓為與蔡漢凱聯絡窗口,依蔡漢凱指定之價與量出售應華公司股票,約定以每股29元為出售底價,蔡漢凱可取得股票出售價額10%佣金報酬。翁茂鍾等3人即於2005年8月18日起至10月31日期間,使用渠等所掌握的證券帳戶買賣應華公司股票,共出售3023仟股。

蔡漢凱依據上述合約,透過王嘉賓向翁茂鍾請款,翁茂鍾指示由佳和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公司依各該公司之資金狀況,統籌協調支付予蔡漢凱,為了順利出帳,由蔡漢凱以麗天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顧問費」名義發票,交由佳和集團旗下各公司,共計支付蔡漢凱875萬4403元佣金。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翁茂鍾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操縱股價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間具有裁判上1罪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之操縱股價罪,提起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茂鍾、王嘉賓、蔡漢凱共犯操縱股價罪,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分別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9年,並沒收犯罪所得894萬653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決,判處翁茂鍾等3人與一審相同之罪刑,僅沒收之犯罪所得部分改為889萬653元;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上開二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以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改判翁茂鍾等3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均減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至翁茂鍾等3人所涉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更一審判決後,檢察官、王嘉賓、蔡漢凱均未上訴,而翁茂鍾上訴後亦撤回,乃告確定。

本案判決確定後,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於2014年至2018年間持續寄發檢舉信,向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各單位檢舉本案更一審確定判決疑涉弊案,內容大略為「翁姓被告於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臺灣高等法院石院長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經檢舉人看了更一審判決,通篇論述都是替涉案當事人脫罪之詞,憑檢舉人二十多年辦案經驗,這種護航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事有蹊蹺,這篇判決絕不可以拿見解不同為理由就此矇混過關,這一定有隱情」等語。

案件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交台中地檢署,因查無具體貪瀆事證,經台中地檢署予以簽結,並函報最高檢察署。同一內容的檢舉信也經廉政署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最高檢察署乃於特偵組裁撤時,將同案發交北檢併案偵辦。北檢偵查結果,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然查知有司法官於翁茂鍾所涉相關案件(包括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有行為失當情事,函報最高檢察署轉司法院,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本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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