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公車司機害她撞癱求償1450萬 病歷「一直摔」高院判不用賠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徐姓婦人指控搭台北客運920路公車時,丁姓司機緊急煞車,害她往前撲,傷及頸椎、雙眼、左手和右腳腳踝,她起居需專人照護。徐婦提告求償1450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判丁和公司連帶賠償1萬1190元。台灣高等法院發現徐婦有「多次跌倒」紀錄,丁也沒急煞,加上她已領3萬3081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改判丁和台北客運不用賠。

68歲的徐姓婦人學歷為高中畢業,曾當過老師。徐婦表示,2018年11月2日早上11點多搭台北客運920路公車,行經新莊思源路、幸福東路口時,因前方道路施工,丁姓司機卻未遵守30公里速限,直到因車道縮減而緊急煞車。

徐婦訴苦自己撞得全身是傷,當日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搶救」,至今仍存已嚴重後遺症,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護。她說,因事故而受傷骨折,重度癱瘓,未來的日子將「限於病床」由專人24小時照護,依照內政部公告的2018年新北市女性簡易生命表,她還有24.11年餘命,因此求償1450萬餘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丁當天的車速僅約30至40公里,且煞車時的力道也不大,徐婦事發當下僅說「撞到鼻子」,沒說身體其他部位有不適,依常理不可能達到頭、頸、雙眼重大傷害及脊髓損傷重度癱瘓程度,僅判丁姓駕駛和公司連帶賠償1190元醫療費用與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一審判決後,雙方皆上訴。丁和台北客運主張徐婦上車時,傷上就穿著鐵衣(背架),且從病歷資料來看,她多次發生從公車、椅子上摔倒的意外,可見身有舊疾,且她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3萬3081元。

高院審理認為,從監視器畫面來看,公司雖疑似有踩煞車,但沒有大力晃動,況且徐婦的老公也在車上,他證稱只有慣性往前晃動,可見非急遽煞車。因丁沒有過失或違反交通法規,高院認定丁和公司不須賠償。

高院查看資料,發現在事故前、2018年10月24日,徐婦季經醫院鑑定患有「頸髓損傷併四肢無力」病症,還因此獲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可見她原本就有頸椎、腰椎痼疾,且病症不輕。高院認為事故與她重度癱瘓沒有因果關係。

徐姓婦人指控搭乘台北客運920路公車時,丁姓司機緊急煞車,害她撞癱,提告求償14...

因徐婦案發後確實有到長庚醫院就診,支出了1190元醫療費,加上高院同意可獲1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為1萬1190元,但因她已領取富邦產險公司給付的3萬3081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扣除後,徐婦不能再請求賠償。

保險 客運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