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董事長控告保母傷害孩子 北檢不起訴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一家基金會董事長於今年2月時,提告2名曾雇用的保母,指控其中1名李姓保母傷害小孩,涉嫌傷害罪及妨害名譽等。台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案發時孩子情緒不穩,有不當行為在先,李女無不當行為,李女獲不起訴處分。

李女去年7月透過網路求職,受聘於一家基金會董事長,擔任孩子的保母。

媒體曾報導指出,李女於去年8月某次協助孩子訂正作業時,孩子忽然情緒不穩,持鉛筆、書本攻擊李女,造成她的眼鏡破損、手臂與大腿等處受傷,當晚李女遭辭退。李女不滿,於同年9月7日出示驗傷單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雇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要求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眼鏡賠償費共6萬9千餘元。

事後李女選擇撤告,而雇主於今年2月再向李女提出刑事告訴,認為李女傷害小孩及導致媒體報導不實,涉犯刑法傷害罪及妨害名譽等罪嫌。基金會董事長的妻子曾接受媒體訪談表示,李女與她的小孩起言語及肢體衝突,還控告小孩並公開誹謗。

北檢偵查指出,該雇主家設有監視錄影器,根據相關證據判定,認為案發確實是小孩情緒不穩,出現不當行為,李女無不當行為,檢方予李女不起訴處分。

保母 妨害名譽 溫世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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