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未排除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文件 憲法法庭判違憲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理律法律事務所12年前被檢調搜索、扣押文件和電子郵件,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範圍內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這兩條規定牴觸憲法保障律師的工作權與被告訴訟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等辦理搜索、扣押事務,依遵循本號判決意旨。

不過,除了上訴的規定外,憲法法庭認為法官得審查有關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而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這部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合憲。

本案源於士林地檢署偵辦一起證券交易法案,2011年5月26日士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准許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同年5月30日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物品。

理律認為調查局人員搜索時翻閱、檢視與聲請案由無關的其他委任案件資料、律師和委任人往來郵件等,且扣押自2010年9月至12月長達4個月的事務所與39名無關當事人的電子郵件,扣押前沒有檢視是否有關執行案由,也不管郵件來往的當事人為何。理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等規定,侵害被告與律師之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破壞辯護制度設立的精神和目的,讓當事人對律師陳述、揭露的內容,成為對自身不利的證據,實質侵害「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理律聲請釋憲稱,調查人員扣押電子郵件,確實將使其他當事人喪失對律師的信任,危害刑事辯護制度。

憲法法庭認為,基於律師執業特性,為使委任人得以信任並充分與律師溝通,於委任人為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及辯護而與律師進行秘密溝通時,律師法特別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因此律師與委任人間,同時具有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關係時,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而這些秘密自由溝通權利,除面對面的語言溝通以及書信、電子傳遞等溝通方式外,應包括律師因此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所製作的文件資料(文書、電磁紀錄),這屬律師與委任人間特殊信賴關係的核心內容,以避免冤抑。

憲法法庭認為爭議規定沒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自由溝通而生的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部分違憲。但當有事證足認律師或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即不適用。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1067號聲請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宣示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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