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確診新冠肺炎 還跑到工地打工被判2月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44歲邱姓女子去年6月27日,因身體不適前往東山區衛生所就診,經醫師診斷她確診新冠肺炎,未料,她未遵守居家隔離規定,3天後擅自外出到善化工地工作,警方接獲其手機訊號異常發報而查獲,她辯稱不會用簡訊,因家中缺錢需外出工作,台南地院處2月,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邱女去年6月27日至東山區衛生所就診,由診所醫師通報為COVID-19陽性確診個案,就醫時已被告知須遵守相關防疫規定,並以簡訊方式寄送隔離通知書等,應於同年月27日至7月4日止,在住處進行居家隔離。

未料,邱女於同年月30日上午7時52分許,違反規定,前往善化工地工作,警方接獲其手機訊號異常發報,即已在電話中告知她居家隔離不能亂跑,但她仍未即時返家,而繼續外出工作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致與她處於同一空間之人,有遭傳染新冠肺炎的風險。

邱女辯稱,不會用簡訊,衛生所醫師沒有告知要遵守防疫規定,因家中缺錢,所以需外出工作。

台南地院指出,邱女罹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未遵守規定而擅自離開隔離處所,造成其他...

台南地院審酌,邱女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未遵守規定而擅自離開隔離處所,造成其他人受傳染的風險,衍生恐慌及社會不安,事後於偵查才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她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居家隔離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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