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黨派立委集體收賄案上訴高院 被告質疑檢調筆錄證據力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跨黨派立委集體被控收受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恒隆賄款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宣判,民進黨前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與分別被判刑7年4月到10年。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和台北地檢署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廖國棟、徐永明、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及趨勢民調總經理吳世昌等4人的辯護律師均質疑原審筆錄證據力。

去年7月7日,台北地方法宣判,蘇震清判有期徒刑10年,廖國棟、陳超明分別被判刑8年6月、7年8月;徐永明與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約定的款項雖未入袋,仍依期約收賄罪判刑7年4月。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銘、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3人因認罪獲輕判。可上訴。

高院今天早上開庭,廖國棟、梁文一、徐永明及吳世昌到庭,4人的辯護律師皆指稱,2020年檢調筆錄資訊與拷貝錄音檔有出入,質疑筆錄的證據能力,向法院聲請證據勘驗。

檢方回應,筆錄僅為錄音片段並非全貌,又被告辯護人所指的判決案例與事實不同,不得此付援引,須待所有被告將聲請調查證據後再表示意見。

廖國棟的辯護律師表示,廖國棟在2020年時曾在上午9點、午間1點及晚間8點在調查局及地檢署受偵訊,認為8小時疲勞偵訊不具有證據力。他也指出,經比對筆錄及錄音檔後,發現郭克銘曾供稱「翁董事說不知道」、「郭克銘說他不會來」等言論,足以證明廖國棟與案件相關人無對價關係,不過筆錄中沒有記載。

廖國棟在庭表示,他沒有沒有收賄、期約或向官員施壓,太流公司由丁復華全權處理,在通聯紀錄中可發現,丁復華、李恒隆和郭克銘3人曾聯繫,接著指稱丁使用辦公室印章自行發文,自己淪為丁的斂財工具,請求法官判他無罪。

廖國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梁文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世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徐永明(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徐永明與吳世昌的辯護律師分別表示,檢調曾針受偵查的證人部分具結,不過當時檢察官僅問「你剛才說的話實不實在?」認為此舉不符合規定,疑違反刑事訴訟法證人具結規訂,表示筆錄無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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