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酒駕害愛車扣牌2年 桃園男辯當時被關獲撤處分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一名徐姓男子去年6月因案羈押禁見,期間家中轎車被黃姓女友拿去開,結果因黃女酒駕且酒測值達每毫升0.68毫克,轎車被吊扣牌照2年,為此興訟要求撤銷處分;桃園地院審理時,裁罰單位主張法條規定駕駛人只要酒駕,一律吊扣車牌2年,且規定無視車主是否知悉駕駛人酒駕,但法院翻出其他法條證明徐男免罰,撤銷該處分。

判決指出,黃女去年7月因逆向臨時停車引起巡邏員警關注,經員警盤查,酒駕情事曝光。她因酒測值達每公升0.6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送辦,而徐男的轎車也因她酒駕面臨行政裁罰,最後被桃園市交通裁決處吊扣牌照2年。

徐男興訟主張,自己去年6月因案被警方帶到分局做筆錄,隨後便被法院羈押禁見,8月15日才解除羈押,期間車鑰匙都放在租屋處,是黃女擅自拿走鑰匙,他對黃女拿走鑰匙和酒駕毫不知情,也不是自願借車給黃女,盼撤銷處分。

桃園市交通裁決處則稱,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只要駕駛人有酒駕或酒駕拒測情形,該車輛車牌一律吊扣2年,與車主是否知悉駕駛人酒駕情勢無關,處分依法有據。

法院調查,道交條例雖規定駕駛人酒駕應吊扣牌照2年,但法條另有規定觸法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免罰。徐男因臨時被警方拘提,車鑰匙只能放置家中,鑰匙遭同居的黃女取走並擅自駕駛並非難以想像,而他羈押禁見期間人身通信自由遭拘束,無使用或管理轎車機會,無從得知黃女開車前是否有飲酒、精神狀況是否良好,自無可能限制酒駕。

法院認為,徐男雖是車主,但違規當日仍羈押見,顯無可能對車輛進行監督管理,因此不負故意或過失責任,裁罰顯有瑕疵,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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