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有罪定讞 不滿律師證書遭廢止打官司結果出爐!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等弊案判刑定讞,不服法務部廢止他的律師證書,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處依法分合理,判陳水扁敗訴,可上訴。

陳水扁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貪汙案、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皆被判有罪確定,其中龍潭購地判刑11年、貪汙判刑8年、二次金改判刑10年,共應執行20年定讞;法務部依修正後的律師法,2021年11月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

陳水扁提告主張,新修正的律師法將廢止律師資格權限,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認定,變相架空律師自治原則,日後律師受到國家濫權迫害,完全喪失「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的保護網,違反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陳水扁認為,新修的律師法顯屬於惡法,法務部不思量惡法對於民主政治的高度風險,反而依法廢止他的律師資格,毫無理由,且他身為我國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解釋律師法,而處分廢止證書,不符合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陳水扁因犯龍潭購地案2010年判刑11年定讞,法務部依法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得到函復也認為應廢止律師證書,因此法務部處分沒有違誤。

北高行認為,新修正律師法立法意旨不僅是基於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也使核發、廢止證書的決定,能和律師執業標準相符,維護律師形像和綱紀等重大公共利益。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修正後律師法增訂過渡條款,例外排除適用的但書規定,以兼顧廢止證書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和保障律師工作權,沒有使人民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無違背比例、信賴保護或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決陳水扁敗訴。

律師 陳水扁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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