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83案判10年2月 可易科371萬元? 高分檢未抗告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頂新製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豬油和牛油,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前董事長魏應充部分罪行已定讞且執行假釋出獄,最高法院在去年7月再審結其中39罪,判刑9年2月定讞。台中高分院在上月底定應執行刑10年2月,都可易科罰金,金額為371萬元 ,台中高分檢表示,此案高分檢未抗告,若魏也無抗告即確定,但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仍需執行檢察官依法審酌。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魏應充所涉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商會法等83罪,台中高分院在上月29日,以112年聲字第890號,定應執行刑10年2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約371萬元。

吳萃芳說,台中高分檢在今年6月1日收受裁定,昨日抗告期限期滿,未抗告。若魏應充也未抗告,即確定。魏應充如果聲請易科罰金,再經過執行地檢署檢察官審酌,無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話,可易科罰金。

她說,不過魏應充涉及的混油案件,影響國人飲食健康,以及重大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問題,都牽涉到重大的公共利益,是否會准予易科罰金,也需由執行的檢察官審酌。

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2014年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出口原料不合格、非可供人食用,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仍裁示繼續採購製成食用油販賣給下游廠商;檢方調查後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起訴魏應充等人。

一審認定,飼料用油經精煉後符合食用標準,且無法證明危害人體,食安法也未規範原料,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認定大幸福銷售的油品只能作為飼料,不能供人食用,改判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其餘撤銷發回更審;當時魏連同味全油品成分標示不實案等,被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8月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前年1月19日獲假釋。

魏應充混油案,台中高分院在上月底定應執行刑10年2月,都得易科,易科金額為371...

2020年更一審認定,魏應充等人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等罪,因與部分廠商和解,改判魏39罪、共9年2月徒刑,其中有20罪不得易科罰金,需入監4年10月,另19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4年4月徒刑。

魏應充 檢察官 食安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