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男勒死女友竟從無期變15年 高院:因為無期等假釋要很久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健身教練張育銘勒斃女友,一審遭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他15...

健身教練張育銘不滿女友分手,以整理搬家物品為由約女友回到租屋處,趁女友背對他時勒斃,警方到場時他反鎖房門持刀自戕,送醫無礙;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張無期徒刑。張和檢方皆上訴,張聲稱「交往時很愛女友,是出於一時氣憤才犯錯,真的不是故意的。」,台灣高等法院今減為15年徒刑。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從張案發前傳送給友人的訊息來看,可見對女友仍有不捨之情,且死者是遭勒斃,四肢無抵抗傷、身上少有抵抗或防禦性傷勢;扣案西瓜刀刀刃血跡所檢出的也是張的DNA型別,因此「不能以他事發前曾上網買西瓜刀、搜尋刀法」,就認為是預謀殺人,因此撤銷改判。

張育銘承認感受到女友扭動掙扎,但他仍執意殺人。經心理鑑定,他具一般智識水平,正當工作與社交活動,並非孤立無援,但情緒控制欠佳、容易衝動,將成功與否歸咎於外在環境,缺乏自省能力,對他人高度自我防衛,不擅於面對壓力或衝突事件,情緒失控後易引發暴力行為。

高院認為,張自我約束、服從法治、尊重他人的能力都「低於常人」,有量處較重刑度懲警必要。

死者對張育銘噓寒問暖、相當關心,但對於張與他人的衝突、情緒不穩的反應感到害怕,案發前2個月相當不安。高院認為前女友死亡時才27歲,她的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無端蒙受家庭破裂悲劇,張的犯行無可彌補。

因死者家屬不接受道歉,而張育銘在看守所收容晤談時聲稱是「被感情欺騙的一方」,到了高院審理時改口「我今天犯這樣的罪,不宜辯解」,並具狀表示「因為衝動犯下殺人案件,至今仍反省懺悔、後悔一時的過錯…雖尚未取得家屬諒解,但永遠不會放棄」,合議庭認為還知悔悟。

雖然家屬要求判張育銘無期徒刑,但合議庭認為張具有中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始得假釋,實證統計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期間比法律規定多30%,張現年35歲,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若量處無期徒刑,等到假釋時能否復歸社會,還是個問題,因此改判15年刑。

本案源於張育銘不滿女友去年1月至2月間提分手,先在網站YouTube上搜尋殺人手法,又向朋友透露殺女友的念頭,並將女友約到原本兩人同住的租屋處見面,因無法接受分手事實,趁女友背對他時將她勒斃。張勒死女友後打電話給好友,稱要自殺並交代後事,警方獲報趕到場,張將門反鎖後持刀自戕,員警及時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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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 殺人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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