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無罪不代表真無罪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被判當選無效

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洪本成曾涉犯賄賂罪,後來當選第十九、二十屆縣議員,先後被中央選舉委員會、縣議員候選人歐陽蓁珠提出兩屆縣議員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洪本成的賄賂罪的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判決他第十九、二十屆縣議員當選無效。可上訴。

洪本成透過妻子鎮民代表黃佳惠今天表示,洪本成有參選資格,認定機關是行政法院,現在他們就此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尚未判決,他們認為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結果錯解法令,與法不合,如果資格不符當時就要講清楚,哪有洪本成第二次當選縣議員,現在才回過頭宣布先前參選資格不符合;他們針對一審當選無效的判決已提起上訴,在全案未定讞之前,洪本成的縣議員當選資格不受影響。

判決書指出,洪本成在民國88、89年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曾因向包商收取回扣的貪瀆行為,經彰化地院認定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他在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所以判處免刑而判決確定。

洪本成後來先後當選彰化縣第五選區第19屆、第20屆(本屆)縣議員,中央選舉委員會、歐陽蓁珠(同一選區候選人,第五選區「落選頭」)遂先後對被告洪本成起訴請求判命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當選無效。

判決書表示,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其犯罪事證經過認定明確,僅因法律上的原因,不宜發動刑罰權,無諭知科刑的必要而判決免刑,使其免受刑的執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歷次修正過程觀之,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立法意旨乃在端正選風、澄清吏治,因此所謂判「刑」確定應包含「免刑」判決在內。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被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已上訴。圖轉載自洪本成臉書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和妻子黃佳惠,各自競選本屆縣議員和溪湖鎮民代表。本報資料照片

根據上面的判決內容,洪本成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自無候選人資格,所以第19屆、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至於選務機關對於被告得否登記為候選人的認定,因認定不正確或未積極審查,不影響本件判決的認定。

議員 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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