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前副議長與女兒詐百餘萬助理費 全數繳回獲緩刑

聯合報 記者王燕華/花蓮即時報導

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月霞與女兒以4名友人、員工為人頭,詐領129萬餘元助理費,花蓮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潘月霞1年11月、她的女兒判1年6月刑期,兩人因自白犯行且全數繳回,犯後態度良好,均獲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潘月霞為前議員潘富民的妻子,2018年當選花蓮第4選區(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第19屆議員,並選上副議長,去年底轉戰玉里鎮長失利,敗給前任鎮長龔文俊,今年1月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

花蓮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判決書指出,潘月霞從2018年底就職後,涉嫌與女兒,陸續以邱姓、章姓友人,及女兒開設民宿的兩名張姓員工,共4人為人頭助理,每人浮報月薪4萬元,但實際只給2萬多元,多出差額回繳給潘月霞,以此方式向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到去年底卸任為止,4年共詐領129萬421元。

花蓮縣前副議長潘月霞與女兒共同詐領百餘萬元助理費,兩人坦承犯行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

潘月霞及女兒在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表示以此方式詐領補助款是用在補貼紅白帖,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兩人都沒有前科,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考量潘月霞母女沒有前科,一時失慮觸法,以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判潘月霞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90萬元;潘的女兒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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