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駕撞死人辯不知受傷 被質疑才認罪盼國民法官別參審

聯合報 記者柯毓庭/新北即時報導

趙姓男子去年2月8日酒後駕車撞上石姓男子,造成石男滑行至對向車道後撞上對向來車倒地受重傷,趙男逕行駕車離開,被警方循線查獲,一個多小時後測得酒測值0.19毫克。新北地檢署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肇事逃逸致死兩罪起訴,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準備程序庭,趙男認罪,並與石男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今天完成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調查,審判長諭知下次準備庭將再完成科刑證據調查。

準備庭上,趙男先是面對檢方起訴事實認罪,檢方以趙男酒測值0.19毫克,未達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為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審判長先就程序詢問告訴人是否同意依法行使國民法官參審制,告訴人認為民事部分已先和解,「希望給他自新的機會,不用國民法官制」,趙男亦希望趙一般程序進行審理,但審判長考量該案在國民法官法中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諭知需行國民參與審判。

審判長指出,今天準備庭主要將針對兩造爭點與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調查作討論,在確認不爭執的事實為起訴書所載犯行之後,趙男一度又否認知道石男受傷,檢方立刻要求審判長確認趙男說法,「這樣算是認罪?」,審判長則要趙男想清楚,「對方都滑到對向車道摔車了,還說不知道他是否受傷有點離譜了」,最後趙男維持不爭執犯罪事實的陳述。

最後兩造確認,不爭執事項為起訴書所載事實,爭執事項為兩造民事是否和解、是否獲得被害人原諒,並且已履行和解內容,另外還有情況是否符合刑法59條得減輕其刑。

另外由於國民參與審判,加上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檢方提出多項證據要求當庭勘驗,以還原事實,在休庭十分鐘後由合議庭商議後諭知准許。

最後告訴人表示,兩方已達成和解,趙男目前正透過仲介欲將房屋出售以償還和解金,盼審判長能將審理程序訂在八月底,「因為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到時候看他是否有誠意」,獲審判長同意,並稱「本來以為這件會是全台第一件進入審理程序的國民法官案」,並趕緊要告訴人切勿透露更多內容,「按照國民法官法規定,我不能先知道的比國民法官更多」。

庭末,審判長說明上次在協商過程時,已抽出共200名的備選國民法官,但因當時被告趙男不在場,審判長當庭諭知上次結果作廢,並再度抽出200名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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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車道 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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