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員包庇女友經營應召站 更一審今改輕判1年10月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蔡姓男子曾是一分局警員,但被指控涉嫌洩漏秘密給經營應召站的賴姓女友,包庇女友,一審時,認定蔡男收受女友3萬元賄賂,判刑5年6月,但二審卻認定無證據證明蔡男收賄,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台中高分院今宣判,依瀆職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曾是第一警分局民權所警員,2012年2月起,支援分局行政組執行正風正心專案工作,負責查緝轄內色情、賭博不法,而蔡與曾經經營應召站的賴姓女子在2013年間成為男女朋友,而賴女又雇人經營無店招的色情應召站。

蔡男在2013年3月中旬,得知第五警分局已有賴女經營「五權護膚店」是色情應召站的情資,民權所副所長接獲情資後,已報告所長後,委由該所林姓巡佐負責查緝,但林對於查緝色情業務不熟悉,曾請蔡男接辦,但蔡男拒絕。

林男後來找來其他同事共同承辦,當時派出所所長也認為蔡男有查緝色情業者的經驗與紀錄,也將訊息告知蔡男,協請蔡男必要時協助。

2013年12月11日下午某時,蔡男向負責查緝女友應召站的同事探詢進度,得知同事晚間將到「五權護膚店」勘查拍照,蔡男就約賴姓女友,及該應召站的林姓合夥人,在一家小吃攤見面商討對策,當時三人研議出要用「交件」(讓警方有績效,避免日後再查緝),安排女子佯裝為個體戶,讓警方查緝,據此讓案件以違反社維法案件裁罰,藉此包庇女友經營的應召站。

一審認定蔡男有據此向女友收取3萬元的賄賂費,遭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但二審時卻認定,無證據證明蔡男有收錢或有洩蜜、包庇情事,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

台中市蔡姓警員涉嫌包庇經營色情應召站的女友,台中高分院今判蔡1年10月徒刑。圖/...

台中高分院今更一審宣判,認定蔡男有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包庇他人犯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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