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招租收賄107萬 苗栗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一審判10年

聯合報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辦理太陽能光電招租案,前鎮長陳漢志被控2次收賄共107萬元,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分別判處7年6月、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10年徒刑,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

共犯案發時擔任機要秘書陳志豪處有3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時任鎮務顧問黃晏樂處徒1年4個月徒刑,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0 萬元,褫奪公權2年。廠商蔡弘懋非公務員犯交付賄賂罪,處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林姓承辦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並由黃晏樂於2019年3、4月間,先向一家公司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意願並索賄,雙方並沒有達成共識。

陳漢志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之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並表示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則回以得標後會知道禮貌。

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林姓承辦人將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弘懋,有利能旺公司事先評估,等安集公司得標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後,蔡弘懋於2019年12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36萬元賄賂給陳漢志,再於2011年4月13日在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之 71 萬元賄賂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交付給陳漢志,作為得標的對價。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在太陽能光電招租案,被控2次收賄共107萬元,一審判處應...

判決書指出,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7萬元,判處7年6個月、8年,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收賄 海水浴場 公務員 苗栗縣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