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目擊騎士闖紅燈攔停舉發 舉證不足法官撤紅單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葉姓男子去年2月21日深夜騎機車,經高雄茄萣區仁愛路三段與賜安街口涉闖紅燈,目擊員警製單舉發,台南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800元及記點3點,葉主張綠燈直行,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舉證不足,撤銷原處分。

據警方密錄器影像,葉男於去年2月21日深夜11時37分,行經仁愛路三段與賜安街交岔路口後,湖內分局警車跟了上去,葉的機車沿茄萣區仁愛路三段北向車道前行,依序往北行經仁愛與進學交岔路口、茄萣交岔路口,北向直行穿越茄萣路二段與濱海路四段交岔路口。警車沿白砂路北向車道前行至白砂路142號處時,將葉男攔停。

警車橫擋攔停後,員警告知目擊他於仁愛賜安交岔路口、茄萣濱海交岔路口等共3個交岔路口闖紅燈,以他在仁愛賜安交岔路口闖紅燈,製單舉發。葉男主張,他穿越仁愛賜安交岔路口時,為綠燈直行而拒簽。

台南交通局指出,因密錄器所能錄製的視野有限,無法見葉男從仁愛路三段與賜安街口有闖紅燈的影像,惟當下員警有親眼目擊葉男於仁愛路三段與賜安街口有闖紅燈情事,才依法告發,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800元及記點3點。葉男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認為,員警指目擊該機車闖紅燈,惟機車已過仁愛賜安交岔路口,但能否證明闖紅燈機車即蔡男機車,客觀上非無疑義。且員警目視直線距離至少有110至115公尺,參照當時為深夜,能否清楚辨識仁愛賜安交岔路口路口情形,也有疑義。

台南地院表示,依仁愛賜安交岔路口道路交通設施狀況、密錄器影像內容,仍難證明葉男確...

台南地院表示,依仁愛賜安交岔路口道路交通設施狀況、密錄器影像內容,仍難證明葉男確有於該路口闖紅燈,該項舉發與裁決難認適法,應予撤銷。  

台南 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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