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入台積電女廁偷窺 他辯稱「想變性、了解私密處」被判6月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盧姓男子去年6月9日進入台積電18廠2樓大廳女廁埋伏,並持手機自牆板下方縫隙伸出,利用螢幕鏡面反射,接連窺視兩女如廁,當場被發現報警處理,他辯稱想了解變性手術後私密部位,但前年底他才穿女裝在台鐵新左營車站潛入女廁偷窺被判刑,法官無法接受其說詞,判他應執行6月。

受害女子指出,她一進門後,看到右下角從隔壁間廁所突出1個黑色隨身包,該隨身包拉鍊打開,裡面斜放1支手機螢幕朝上露出來,她覺得很可疑,就一直往那邊看,這時候從該隨身包上方另1支手機伸出,螢幕朝上呈黑屏,利用屏幕反光在偷看她上廁所。

盧辯稱,當時他1支手機放在包包內,另外1支手機是拿在手上,「以螢幕黑屏當鏡子化妝使用」。

然而,他前年10月間穿著女裝以類似手法在也在台鐵新左營車站2樓超商旁女廁,也曾利用手機自拍鏡頭及螢幕偷看隔壁女生如廁而被逮。他說,他不是故意要偷看,他是想動變性手術,想知道手術完會怎麼樣。

台南地院認為,盧去年4月間經橋頭地院判處3月在案,倘認為自己是受冤枉、無辜的,理應學到教訓,日後前往女廁時,自當謹慎小心,避免重蹈覆轍,豈有再次將手機踰越隔間牆板突入相鄰女廁的道理。

台南地院認盧男無故利用手機螢幕窺視他人如廁,嚴重侵害2女隱私,且犯後矢口否認,認...

法官認他無故利用手機螢幕窺視他人如廁,嚴重侵害2女隱私,且犯後矢口否認,且迄未與2女達成和解,認他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共兩罪,應執行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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