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獲緩起訴連綠委都說無法接受 北檢4點聲明回應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藝人黃子佼因無正當理由持有7個未成年人性影像,台北地檢署上周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分緩起訴。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說,無法接受緩起訴理由。北檢今回應,因黃子佼是初犯,且為了保障受害少女權益,而為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張雅琳昨天下午在臉書PO出緩起訴處分書的理由,內容指「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她表示,翻成白話文意思是「不太嚴重」,實在無法接受,希望北檢能針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的心證或過程。

北檢今回應,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的法定刑為1年以下徒刑,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是考量:第一,黃子佼初犯、坦承;第二,本罪刑度;第三,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第四,黃子佼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情,而為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此事源於,檢方先前搜索查扣到黃子佼的4TB隨身硬碟,當中存有7張身分不詳的未成年女子性影像。檢方指出,黃從2014年2月12日起,加入販賣女子性影像的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小圈子」。

檢方查出,黃子佼再從2017年8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間,曾在該論壇購買影像,從2023年2月15日起,用隨身硬碟儲存持有7個身分不詳的未成年女子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

檢方考量,黃子佼犯後已坦承犯行,自願拋棄該硬碟,無散布或販賣性影像情形,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命黃支付國庫120萬,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字數不少於1200字,可以電腦繕打,親自簽名後交付北檢。

藝人黃子佼(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方10日已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審查將案件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若緩起訴處分確定,黃子佼再於期間內,履行繳納緩起訴處分金120萬及悔過書等事項。

未成年 張雅琳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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