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鞋夾針孔 「攝狼」書記官判4年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

前書記官林男(左一)遭偷拍,形象崩塌。圖/翻攝林男社群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姓男子,任職時不僅在地檢署偵查大樓裝設針孔偷拍同事沐浴更衣,甚至用拖鞋縫隙夾密錄器偷拍同事裙底、大膽手持偷拍乳溝。士林地方法院查出林男共偷拍十九人、犯罪次數八十次,昨依妨害性隱私等罪判刑四年;偷拍未遂部分,處八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三年三月間,以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在士檢偵查大樓、被害人住處、百貨公司、超市、餐廳等公共場所,竊錄同事、赴地檢署辦公民眾,及親屬等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

林男是三等書記官,在士檢服務十多年,曾接辦收發室發文業務、管理贓物庫等,平時常與同事打羽球,常在署內穿著拖鞋;一次林男伸腳詭異行徑,遭被害人發現拖鞋藏有針孔,檢方分案偵辦搜索,查扣林男偷拍設備、畫面,一九九張收存的截圖彩色列印紙本。

法院指出,林男涉用腳趾夾密錄器,藏在拖鞋縫隙,趁同事辦公務時偷拍裙底,有時還大膽手握密錄器從上往下偷拍乳溝,或偷拍寬鬆短褲內風光。林男另在偵查大樓同仁專用盥洗室架小型攝影機,用物品遮著鏡頭,偷拍女同事運動前後換衣服、沖澡畫面,甚至同時放置二個以上鏡頭偷拍。

調查林男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卅三罪;有拍攝臉部、身體特徵私密影像,論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廿四罪;公務員故意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十四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去年二月上路後偷拍行為則有五次既遂、四次未遂,共計犯行八十次。

法官審酌,林男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犯罪時間長、地點多,不得易科罰金之七十六罪,判應執行四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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