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阿伯7年猥褻女童322次 輕判4年10月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認被告自女方國小3年級起至滿16歲止,多次對她猥褻,犯意各別,時間有異,...

台南廿歲女子因父親早逝,母親身障,鄰居孫姓阿伯雖對母女多所關照,但卻在她國小至國中期間,乘機摸胸及下體,女子向阿姨反映才東窗事發,法官依一周一次頻率換算,認孫男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共二一八罪、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猥褻共一○四罪,由於孫男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判應執行四年十月徒刑。

判決指出,女子出生時起,孫男即住隔壁,父親身體不佳早逝,母親身障仰賴社工照護,阿伯對母女多所關照,給予物質援助。

未料,孫男二○一三年九月起至二○一九年間,以每周一次頻率,趁與女子獨處機會,在工廠內或客廳內,以手撫摸其胸部、將手伸進褲子撫摸下體,對當時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二一八次,女子滿十四歲至未滿十六歲期間,又猥褻一○四次。

女子後來向阿姨反映,指控遭孫男觸摸胸部,阿姨即帶她前往醫院驗傷,但孫男口否認有猥褻女子。被告律師說,近七年來女子均未將此事告知旁人,多年來仍常進出被告住家,顯不合常理。

女子表示,從小學三年級起,傍晚都與孫男一起散步,她會騎腳踏車到一個比較隱密的地方,孫男會坐在腳踏車後面,用手伸進其內褲摸她下體,也曾在她家客廳或孫男的工廠摸她。

台南地院囑託成大醫院對女子鑑定,得知醫師為男性時,女子會有緊張扭動手指等舉止,認為與性侵害事件相關,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延遲發病」,依其病症判斷,性侵事件是絕對重要因子。

猥褻 身障 台南 性侵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