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把女兒當砲友8年還說「把我當男友」 少女逃家才讓悲劇曝光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麵店老闆十年前性侵就讀讀國小高年級的女兒,3年前再度亂倫害女兒事後蹺家,被學校導師找到並關切才得知受委屈,通報揭發案情,他否認犯行還羞辱女兒是「公車」、「母狗」,一、二審依強制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罪判1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被害女學生就讀國小五、六年級時,在住處房間遭父親強行脫去褲子,女兒不斷抗拒,父親仍性侵得逞。事隔多年,2020年7月18日早上,父親又拿女兒洩慾,女兒因懼怕父親,隱忍屈從。

被害人說,國小時遭父親性侵至流血,她不停喊痛,但父親直到射精才結束,若不與父親發生性行為,父親就會變臉、很不高興,還會懷疑她是不是交男朋友,她曾告訴母親遭父親性侵的事,外公、外婆也輾轉得知,父親不知道和他們說了什麼,結果沒人相信她。

麵攤老闆否認犯行,辯稱女兒不服管教,又因交男朋友而遭責罰,因此誣陷他,並指女兒多年來都沒有向任何人求救,她錄音的內容是「為開導女兒而嘴砲」,沒有特殊意義。

學校老師證稱,聽到被害人遭父親性侵時,對方情緒崩潰,她先安撫並依程序通報,也通知女學生外公到校。法院認為,被害人未主動報警,甚至在訴訟期間仍主動表示深愛、重視父親,自攬一切過錯,怎可能因管教嚴厲就憑空杜撰性侵情事?

法院勘驗父女對話錄音,麵攤老闆要女兒當他的「情人」,女兒問是不是被當「砲友」、「是不是只能跟你做?」父親竟回答「如果我說是呢?」

示意圖/ingimage

麵攤老闆解釋,他是和女兒說可以把他當男友,「有性需求可以找我」,法院認為這顯示「父女間必要時得為性行為」,根本悖離倫常,麵攤老闆為了自己的性慾,不顧女兒心靈感受,至今也未道歉,一、二審皆判12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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