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小巧固球教練猥褻女學生 學校得國賠123萬給她和雙親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黃姓國小巧固球教練性侵12歲女學生,家長打官司請求國家賠償538萬餘元,台灣高等...

黃姓國小巧固球教練多次和12歲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約會,擁吻、撫摸胸部,並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被判刑3年8月;民事部分,女學生和父母認為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小國家賠償538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判小學應賠償女學生83萬餘元,雙親各20萬元。

原本台北地院判校方賠償女童100萬元,但不用賠償雙親,在今天判決後,女童和家長仍可上訴。

黃是台北市某國小老師,身兼巧固球校隊教練,他利用六年級女學生仰慕之心,和對方交往,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間多次相約體育器材室約會,他親吻、撫摸女學生胸部;黃也曾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隱蔽處,於汽車後座摸胸、以手指性侵得逞,刑事一、二審認定黃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性交罪,判3年8月徒刑。

民事部分,女學生和父母主張國小校長、導師、學務主任和體育組長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反而私下詢問黃和女學生,也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且體育器材室未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賠償女學生302萬餘元、父親100萬餘元、母親134萬餘元。

校方反駁指出,黃和女學生發生性行為,是在女學生畢業之後,不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另黃在校內猥褻,也是他個人私下行為,與學校無關;另校長等4人當時不知道有性侵害案件發生,沒有疏於通報,且體育器材室未裝監視器,也與黃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北院認為,根據女學生接受檢警訊問時表示,她和教練利用上午練球、中午午休時間到體育器材室約會,教練會伸手摸胸、吻胸,並在教練生日前後,開車載她到河濱公園以手指性侵,女學生也通過測謊;另加上女學生同學的證詞,認定黃確實猥褻、性侵女學生。

北院指黃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是在女學生畢業後,與教學活動無關,但黃在校內猥褻女學生,確實屬於教學活動,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

學生、家長與校方皆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黃於女學生在校期間猥褻,與他擔任教師職務的教學活動有直接、內在、密切關連性,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侵害女學生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她父母的身分法益,國小應賠償女學生83萬972元(慰撫金80萬元、醫療費用2萬8572元、交通費用2400元),並賠償雙親慰撫金共40萬元。

至於女學生畢業後,黃與她的性交行為已與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無關,國小不用負國賠責任。校長等人於女學生在校期間雖曾聽聞女學生喜歡黃老師的傳言,但訪查無實據,案發處所設有監視器,且非少人經過處所,不是校園危險空間。國小於2019年8月得知消息後,即啟動性平調查程序查處完成,女學生雙親非黃侵權行為的直接被害人,兩人請求小學賠償醫療、交通、薪資損失、律師費用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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