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8起 專找16歲少女 以「合意」躲刑責

聯合報 記者曾伯愷、柯毓庭/新北報導
許多成年男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懵懂無知,威脅利誘,在不知所措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實務上...

卅歲蔡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交十六歲少女,邀到家中作客,趁她酒醉不省人事發生性行為,事後以「喜歡妳」誘使交往,兩人成為情侶;少女父親直到女兒懷孕五個月才知此事,怒告蔡男妨害性自主。

警方查出,蔡男已有九次和未成年少女交往挨告紀錄,其中八名少女因滿十六歲,檢方調查都認定是「合意」不起訴;只有一名少女僅十五歲,檢方依兒少性剝削罪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刑法視其有性自主權,若未違反其意願,成年人與其「合意性交」即不構成犯罪。

據了解,卅歲蔡姓男子有多項前科,去年十月利用「探探」交友軟體約少女見面,帶到家中作客,期間少女喝醉,醒來發現衣衫不整,蔡男坦承與她發生關係,並說「喜歡妳」,兩人成為情侶。

五個月後少女肚子隆起,家人追問得知此事,少女父親約出蔡男,蔡堅稱是「兩情相悅」,少女父親一氣之下毆打蔡男,提告妨害性自主,蔡則反告殺人未遂。

蔡男前年九月認識一名十五歲少女,曾傳訊威脅少女裸聊,並截錄不雅影像,再要求少女自拍不雅影像傳給他,被新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罪起訴。

法界人士說,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成年人若未違反意願「合意性交」,不構成犯罪,與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則構成性交猥褻罪;若雙方皆未滿十六歲,偷嘗禁果,依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之規定(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檢察官說,許多成年男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懵懂無知,威脅利誘,在不知所措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實務上可能被認定是合意性交;年滿十六歲不代表心智已成熟,學校和家庭性教育格外重要。

他說應讓青少年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家長也應了解小孩「到底在玩甚麼?」跟網友互動如何?多積極參與小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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