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犯兒少性剝削罪、性騷擾等不得充任社工師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案,增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為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犯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以及犯下家庭暴力罪,經過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讀條文明定,社會工作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違反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的規定,以及執行業務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規定,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三讀條文規定,懲戒方式包括警告、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接受督導、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以及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懲戒方式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則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的社會工作師,限其在通知送達翌日起20天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在期限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的翌日起20天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三讀條文明定,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礙其業務執行。社會工作師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案,增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行為,妨害其執行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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