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法/修法有助執法?警:待主管機關強化配套

聯合報 記者翁唯真/桃園報導

政府修法規範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的「黃牛票」現象,除加重罰鍰,還有三年以下刑責,法界人士提醒,轉售票券時,只要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都算「黃牛」,就算沒有成交也會被罰。

桃園市警方表示,過去民眾向黃牛買票,若付款卻未取得票券,就會向警方報案,通常以詐騙詐欺罪嫌偵辦,但很難把錢要回來,警方也不太會去網路巡邏抓黃牛,主要是很難要求臉書給資料或找IP位置抓人,如今修法通過,就看主管機關如何配套強化執法。

律師呂俊杰表示,這次修法方向正確,賣黃牛票是財產犯罪,只要售價超過面額價的交易就會被罰,應能抑制黃牛高價轉售的氣燄,不過若以虛偽資料或不正當手段取得票券,會涉及刑責,就較難取締及認定。呂俊杰舉例,若黃牛用身分證生成器,或未授權的人頭資料購票被抓到才會違法,不過若是用人頭帳號購票,且經該人頭授權,警方取締認定就很困難。

桃園市法務局消保官李大鵬表示,新法定義黃牛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因此黃牛用假個資購票,就會違法。

李大鵬強調,新法上路後,賣黃牛票就是違法,無論是賣搶票軟體,或是教黃牛使用軟體,都可能違法。

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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