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認定標準太寬鬆 監院糾正食藥署

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今天表示,衛福部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不但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100%方能稱為蜂蜜」認定的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蜂蜜含量,無從確認蜂蜜產品是否確實符合規定,導致該規定徒具形式,難以執行,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劣幣驅逐良幣,監院已通過對衛福部食藥署糾正案。

查案監委表示,目前國內蜂蜜的製造、加工及調配作業,因多未符合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的條件,因此未能列屬食品雲「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難以掌握蜂蜜產品原料來源與產品流向,為確保消費者可以買到優質本土蜂蜜,建立蜂蜜產品追蹤追溯系統,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共同研謀改善之道。

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食藥署現行技術無法檢驗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導致該標示規定公告施行後,從未進行任何一件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的蜂蜜含量檢驗,該標示規定形同具文。稽查時僅能以「核對」方式檢視產品包裝標示,無法確認各產品的蜂蜜含量是否屬實,食藥署官員接受監委約詢時也表示,「靠稽查人員去稽查真的很辛苦,我們也深感其痛苦,國際上確實是沒有找到單一的檢驗方法可以鑑定(蜂蜜)含量是多少」。

田秋堇、蔡崇義指出,Codex規範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且不得添加任何食品原料及非蜂蜜的物質」,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卻容許於蜂蜜中摻有40%糖漿的產品,得以「加糖蜂蜜」稱之,與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的規範有所出入,不但難與國際接軌,甚至比原本經濟部標檢局CNS1305對於蜂蜜的定義還要寬鬆。

查案監委認為,食藥署讓添加糖漿的蜂蜜品名仍可載有「蜂蜜」2字,恐混淆消費者知情權,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的研訂過程有欠嚴謹,食藥署應一併檢討改進。

蜂蜜認定標準太寬鬆,監院糾正食藥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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