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個資退出權條文爭議 人權團體:衛福部權力一把抓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健保資料使用未經國人同意,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二○一七年聲請釋憲,二○二二年憲法...

衛福部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國衛院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將全民健康資料釋出給第三方單位進行應用,引發個資使用疑慮,「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前天出爐,但人權團體認為,衛福部專法法案條文的解讀空間太多,且衛福部將處理爭議事件的諮議會,設置在衛福部轄下,恐怕難以顧及民眾權益。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說,衛福部擬定專法草案,雖為民眾個資取得賦予法源,但許多條文不夠明確,存在解讀空間,從法制觀點來看仍有不足,且憲法法庭要求建立獨立監督機制,以確保民眾個資不受侵害,衛福部卻將「衛生福利資料諮議會」設於轄下,等於權力一把抓。

其中,專法草案規定,當民眾行使「退出權」時,在法律概念上,仍存有可被「否決」的解讀空間,無法滿足大法官要求的保障民眾退出權。

專法草案第六章規範衛福部應成立諮議會,處理衛福資料爭議事件。涂予尹說,該諮議會是隸屬衛福部轄下的內部組織,雖要求成員需有至少半數為外部學者專家,但人選是由衛福部選定,不難想像衛福部會找傾向資料開放的專家擔任委員。

涂予尹說,對個資保障持嚴謹態度的專家,未必在專家委員之列,離大法官要求的「獨立監督」仍有距離,且與進入籌備階段的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恐有權限協調上的疑慮。

另,涂予尹指出,專法草案規定政府機關在「目的外使用」可向諮議會申請,卻未針對審理標準訂出指引,規範應核准或否決的條件,委員恐會面臨大權在握,或不敢做出判斷二種極端情況,行政機關或許會說須待個案數量累積後再行訂定,但站在人權會角度,仍希望政府先訂出最低限度的標準。

退出權是健保資料庫使用爭議中心,草案雖讓民眾有了退出權,但在第十八條中規定,主管機關在「維護國安」、「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急迫威脅」等特定條件下,即使民眾已要求退出,仍可將其資料目的外使用。

涂予尹表示,國家安全、急迫危險都是抽象意涵,解讀方式包山包海,加上主管機關掌握認定權力,可不顧人民要求,執意行使目的外使用,且後續補償及資安維護,法條中均無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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