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法三讀 婦團: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法案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的同性婚姻姻親範圍、性私密影像相關保護令等。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修法納入保護令款項後,公權力得以命令加害人不得散布性影像、刪除、交付或下架,讓性影像不會在第一時間外流出去或持續被散布,終於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相關法案。

婦女救援基金會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同婚家庭成員保護,將同性配偶的姻親關係納入受保護對象,由於民法的姻親規範並沒有準用到同性婚姻的適用,過去同婚的被害人被配偶的家人暴力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存在著漏洞。現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姻親範圍不論直系或旁系,修正一律擴大到四親等以內是家庭成員。

同時,將性影像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婦女救援基金會說,許多與性影像有關的事情均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未來,透過民事保護令的聲請,可以要求對方交付或刪除性影像,或下架已上傳至網站的性影像。另外,網路平台業者,若透過警察機關、網路防護機構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違反性影像的保護措施也有相關的罰責。

針對童年目睹家暴的成年人,以往衛福部的服務只限未成年人,現在成年人在童年目睹家暴的創傷也入法,未來可獲得創傷復原的資源;

也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將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適用家暴法第58-1就業服務等資源。

除此,還包括通常保護令的變更或延長、 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措施等。

婦女救援基金會說,基金會每年服務超過2000位親密關係被害人、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童年目睹家暴創傷成年人,發現需要透過修法才能保障被害人權益和落實三級預防。修法前,未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俗稱恐怖情人)無法有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適用,而被威脅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若不盡早處理,很難從網路上完全移除。

婦女救援基金會說,這次修法納入保護令款項後,公權力得以命令加害人不得散佈性影像、刪除、交付或下架,讓性影像不會在第一時間外流出去或持續被散布,終於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相關法案。同時,未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納入適用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童年目睹家暴成年適用社會資源協助修復創傷影響等,也更完善家庭/親密暴力關係預防服務,期許家庭/親密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更為完整,暴力預防更提早,讓社會中的暴力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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