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14天條款 癌友被要求還款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以實支實付14天條款為由,讓癌友第三周治療無法獲給付,癌友轉用其他保單支...

商保拒癌友理賠又有新招。衛福部健保署八月起嚴查二天一夜短期住院,導致癌症病友無法請領實支實付商業保險理賠。健保署提議,壽險公司用批註方式通融癌友,但壽險公會拒絕此提案。立委辦公室接獲陳情,保險公司以實支實付「十四天條款」為由,讓癌友第三周治療無法獲給付,癌友轉用其他保單支付,卻被通知退還理賠。

立委徐志榮辦公室特助丁旗源表示,保險公司實在「算得太精」,一位陳情民眾每周五住院化療、周日出院,但保險公司認定,十四天內再次住院不得申請理賠,意即治療至第三周時,保險就不再理賠。癌友轉由其他保單申請給付,原先一切順利,卻因一次誤將理賠申請寄給錯誤的保險公司,被認為違反規定,在同一醫院治療卻重複請領,要求歸還已出險的款項。

根據讀者提供的保險契約條文,「十四天條款」內容規範,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内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丁旗源表示,癌友繳交保險費用十多年,因有真實治療需求申請理賠,並無詐領理賠款項意圖,卻被要求還款,非常不合理。每張保單確實風險分攤能力有限,購買多張保單,以「套餐式」方式分攤風險,本就是民眾自保的方式,也是常態,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還以「系統連線」為由,告訴癌友若向其他家保險公司申請,也會拒賠,極不合理。

徐志榮則表示,商業保險屬於民間契約,本應以條文內容為主。但商業醫療保單項目多、條文相當複雜,「看了讓人頭皮發麻。」對一般民眾而言,難以逐條審視,也未必能理解文字內容,多須仰賴保險業務員協助解釋。保險業務員事前都把條件說得很好,民眾簽約後,生了病、需要商業保險支持時,理賠卻不如當初所說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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