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流通業最高案例…公平會重罰全聯2千萬

聯合報 記者陳素玲、林海/台北報導

公平會於二○二二年七月有條件通過全聯併購大潤發,但公平會委員會議近日認定全聯在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調漲價格時,以與其他競爭通路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要求供貨廠商配合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已經違反當初附加的負擔條件「禁止最惠客戶政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重罰兩千萬元。此案是流通業違反附加負擔首例,也是公平會開罰流通業最高罰鍰案例。

全聯對此表示,所有供應商皆是全聯的重要夥伴,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並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優惠活動是基於雙方共識下執行。

全聯指出,一直以來秉持「平抑物價」、「讓利予消費者」的理念販售大宗民生物資, 每每配合政府政策減輕物價飛漲的影響,並力挺農漁民支持認購農漁畜產品,往後全聯仍會繼續與合作夥伴維持良好互動,盡力滿足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之需求。

公平會當初通過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案,但附加七大負擔,其中之一為「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意指「全聯不得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的條件」。公平會指出,全聯於結合申報時也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才同意結合案。

公平會表示,全聯在執行上直接對供貨商上架及商品進貨價,以鎖定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還約定違約金,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指出,當初對全聯提出「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是因為當全聯對供貨商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實質上卻是確保全聯自身毛利率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的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間接讓消費者也無法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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