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醫師法 國外學醫返台須經學歷甄試

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修正重點聚焦於該法修正條文第4條之1,對於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係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之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同時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

衛福部表示,為維護民眾健康,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我國對於醫師之培育係採總量管控,並透過完整之醫事專業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產生。

衛福部表示,由於持外國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牙醫師)考試之醫學系科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畫之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反觀國外醫學系科的培育制度與品質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應有一致、公平及客觀的審認方式,不因國家或地區而有不同對待,因此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條文,明定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其學歷甄試要件及實習規定。持國外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均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指定之國內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第二階醫師考試。

此外,於美、加、日、歐洲、澳洲、紐西蘭、南非、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具當地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實際執業5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

落日條款方面,針對202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九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本次修法也新增條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允許持九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使各國救援醫師在臺執行醫療業務於法有據,以符實務狀況。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

另也新增,明定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有助於提升管理品質及病人權利。同時修正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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