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中小學生代表列席校務會議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中小學生可列席校務會議,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明定學生申訴救濟制度。

這次修法將原本22條條文修正為62條,內容涵蓋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團、校長遴選與聘任程序、獎助學金、教科用書編輯、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國民補習教育、實驗教育經費補助、學生申訴機制等。

三讀條文明定,校務會議成員,除了校長、專任教師或教師、家長會、職工代表,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這次修法將戶外教育入法,明定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推動經費來源、收費基準等事項的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的需要,可實施分組學習;違反規定的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準則,由教育部訂定。

三讀條文新增學生申訴機制,學生對學校有關個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可向學校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機關應在10天內,將事件移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申訴的提起,必須在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的次日起40天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在申訴評議書達到的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地方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的日期為準。

立法院會今天繼續法案清倉,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完成立法程序。 記者許正宏/攝影

為使學生申訴機制更友善,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置學生申訴諮詢管道,提供學生申訴、再申訴的扶助服務。教育部一年內研議修正相關子法。

主管 教育部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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