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法 「寒暑假應配合處理校務」惹議

聯合報 記者趙宥寧/台北即時報導

教育部日前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草案,將聘期入法,並將休假法制化,且明定代理老師寒暑假應配合學校處理校務,但教師團體認為,代理老師聘任的目的是課務,代理的職務是由「教師法」聘來的專任教師,就應比照「教師法」,寒暑假期間除明定的返校服務等活動,得不必到校,以免造成差別待遇,也混淆代理教師聘用目的。

教育部預計今年8月起給予全國代理老師完整聘期,但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第16條之二,卻明定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年代理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配合學校規定處理校務,未兼任行政職務者,準用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給予慰勞假,並限定只能在寒暑假使用。

由於依據「教師法」訂定的教師請假規則寫道,中小學專任教師若未兼行政職,寒暑假期間除了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災害防救等活動外,得不必到校。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表示,該條文應準用教師法,不該一方面代理教師寒暑假上班,慰勞假又只能用於寒暑假,有點畫蛇添足,且與專任師有差別待遇。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則認為,代理教師聘期包含寒暑假,本應依聘約履行義務,一但草案增訂寒暑假規定,反而衍生代理教師平時處理課務、寒暑假處理校務的矛盾,恐混淆代理教師聘用目的。

另外,修正草案也新增第五條之一,明定原任教師申請提前復職,至代課及代理原因消滅時,學校始得終止聘約,並應於終止聘約20日前通知代課及代理教師。

黃湘仙認為,以往出現專任老師選在7、8月復職,開學後又繼續請長假,濫用假期爭議頻傳,但代理教師的校務、課務會依聘期分配,若老師臨時異動,對學生受教權不一定是好事。

教育部日前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草案,將聘期入法...

教育部表示,為平衡各界意見,在提供代理教師完整聘期時,規定服務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並同步提供其慰勞假。至於原任教師提前復職,教育部表示,考量編制內教師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須提前恢復原職,因此要求學校應於終止聘約日20日前通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草案仍在預告中,國教署將蒐集各界意見綜合研處。

代理教師 教育部 返校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