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循私校法提前自我了斷 教團憂教職員補償恐更差

聯合報 記者許維寧/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年四月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但高教工會今天(6/29)批評,退場條例公告後和私校法並行,形同退場「雙軌制」恐有嚴重道德風險,若非專輔學校循私校法退場提前「自我了斷」,依法給予師生的補償恐會更差。教育部則回應,一定會要求學校提出優於退場條例的保障,否則不會讓學校輕易退場。

立法院於四月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明定若一校辦學不彰遭列專輔學校改善期限僅二年,期限內若未獲主管機關免除專輔,或未申請改制、合併、改辦,將於下一學年度停招,學年結束時則停辦。停辦清算後剩餘財產充公歸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中央機關。

但若未列專輔學校停辦則依私校法辦理,私校法給予三年改辦或改制期限,期限到後解散清算,剩餘財產可捐贈其他私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事業財團法人。

對私校而言,循私校法退場董事會可保有較大的彈性。但高教工會批評,私立學校退場目前形同雙軌制,等於提醒學校可先自我了斷,除了侵害師生權益,更可能導致千億校產無法回歸公共與社會。

對此,高教工會主張,學校無論是否進入專案輔導,都應該比照退場條例標準而非寬鬆的私校法辦理,也要求教育部,非專輔學校日後若要自行退場,必須提出優於退場條例訂定的教職員慰助金以及學生權益保障。

技職司司長楊玉惠則回應,依照私校法規定,學校研擬停招、停辦相關辦法都需報教育部核定。教育部關注老師的優離優退、資遣、慰助金,以及是否和教師經過溝通,另外,由於學校步入停招停辦,學生安置所延伸的費用也要由學校負責。

私校退場形同雙軌制,教育團體憂心循私校法退場的學校,給予教職員的補償恐會更差。圖...

楊玉惠談到,近期蘭陽技術學院便依照私校法提出停辦計畫,其中比照退場條例,給予教師六個月以上的優離優退金,每位學生則提供一學期1.5萬補助金到畢業。後續若有學校欲循私校法停招或停辦,教育部會監督學校停辦計畫,並要求學校提出優於退場條例的保障,否則不會讓學校輕易退場。

教育部 高教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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