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批有違師道 夏學理:監院調查未逐項求證無可掩飾

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丘采薇/台北即時報導

監察院日前調查認定,台師大教授夏學理透過行政權干預學術自由、逼學生臉書按讚等,夏學理質疑監院並未向自己逐項查證;監院再反駁,並稱夏「有違師道」。夏學理昨晚發聲明表示,監委有無逐項向自己求證,絕不是單憑一篇監察院空洞的新聞稿即可粉飾。

夏學理指出,監委並非立委,且言論免責權僅限立委在立院內言論及表決,監委對公務員彈劾、糾舉、糾正,必須根據絕對真憑實據,更舉例前中研院長翁啟惠雖因浩鼎案遭公懲會申誡一次,但翁啟惠多次上訴,懲戒法庭詢問監察院意見時,竟發生監察院回覆兩份「事實不同、相互矛盾」的意見書,可見爭議。

夏學理聲明全文如下:

唐.韓愈在「師說」一文中,提出「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者也」、「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必有道,道不離也」。再依《教育百科》所釋,「師道」係指,「尊師重道之理,從師問學之道」。韓愈在「師說」裡曾慨嘆,「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揆諸田秋瑾、王幼玲兩位監委,在0726調查報告與0817新聞稿裡,數度誣指本人「有違師道」,好似,她倆對「師道」二字的見解,較偏像是對於不守「婦道」者的限縮認知。

監委不是立委,監委沒有立法院因議事之必須,而法定賦予的言論免責權(且僅限於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監委對「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機構的彈劾、糾舉、糾正,必須植基於絕對的真憑實據。以中研院翁啟惠前院長為例,他因「浩鼎案」被公懲會判決申誡一次。惟翁啟惠因不服判決屢提上訴,最近又於6月8日再提上訴,懲戒法庭詢問監察院意見時,竟發生監察院回覆兩份「事實不同、相互矛盾」的意見書。如此絕頂莫名的世界奇聞,依田秋瑾、王幼玲之見,究竟是「有違監道」?還是「不守監道」?

再說,兩位監委既誣指本人「有違師道」,即是認定本人是教師身份。如此,則「教師」自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等之約束與保障,和「監察法」第一條:「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公務員”」之權限何干?!

至於,田秋瑾、王幼玲兩位監委,究竟有沒有對“夏學理教授”,於調查報告裡做成各項污名指控前,曾「逐項地向夏學理求證」,絕不是單憑一篇空洞的新聞稿即可粉飾!畢竟,監委調查案件,「非詢問被調查人或關係人,不能提出調查報告且因故無法詢問」時,得報准暫停調查;以及「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俱是明文規定。是以,依事實證據由兩照當面對質、公諸於世,應是證明兩位監委,是否確曾依法行使職權的最佳「世道」。

台師大教授夏學理。本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 翁啟惠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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