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條例修正 建物應設光電設備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陳昱翔/台北報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有助於國內太陽能光電建置量快速增長。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國內太陽能業者對此表示樂觀其成。太陽能業者表示,修法將有助於國內太陽能光電建置量快速增長,對產業發展有正面幫助,但如果要達到淨零目標,仍得推動地面型太陽能裝置。

在離岸風電方面,刪除現行條文中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把關。

在生質能發電部分,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內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做生質能料源運用,增加尋址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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