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原能會組改案 改設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明定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為三級獨立機關,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九大事項。

行政院去年5月通過組織改造方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行為二級部會,修法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類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核安會掌理的事項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的規劃、研訂及執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的管制;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的安全審查及管制。

核安會掌理事項還包括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的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的調查評估;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的研究發展;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的督導。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兼任委員3人至5人。

三讀條文規定,主委、副主委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該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

三讀條文明定,主委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委代理;主委、副主委均出缺,或者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委。

三讀條文也規定,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的審議,有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審議及考核等,由委員會議議決。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明定行政院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

核安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核安會為了因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依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輻射 核能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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