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準閣揆須說明部長任命的紅線

聯合報 主筆室

準閣揆卓榮泰昨天公布經濟部長郭智輝等六位閣員,雖有亮點,爭議卻也不小。尤其郭智輝曾因違反證交法被判緩刑,如此「經歷」實屬罕見。

面對立委質疑郭智輝違反證交法被判刑確定一事,準行政院發言人表示,係因「發生商務糾紛」所致,崇越公司則指並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但郭接經長爭議是否真如此「雲淡風輕」?顯然大有討論餘地。

依據司法院裁判資料,郭智輝當年所涉案號為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重訴,簡言之就是司法機關認為係「重大案件」,例如金額龐大或殺人放火之類。當然不能僅憑案號來判定一切,因此此案受命法官如何論述就成關鍵。

單就郭智輝言,法官認定他共涉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編製不實財務報告三罪。法官並指出,郭智輝等雖為美化公司報表,或為規避政府對半導體技術輸出管制而編製不實財務報告,並非有意隱瞞虧損或虛增營利藉以誤導投資大眾,也未藉此中飽私囊、掏空公司;但證交法相關處罰規定的立法理由,係在禁止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或防止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此等行為對證券交易秩序既有強烈負面影響,即應嚴予禁止」。

並且,郭智輝身為負責人,在維護公司利益以外亦應負起社會責任。隱匿實際財務狀況,勢將引起投資大眾對真正經營狀況的質疑,間接危及財務報告制度的可信賴性;若為求美化帳面,則會計帳目將形同虛設,整體會計制度失其公信力名存實亡。

甚至判決書中還有如此殊堪玩味的一段,指郭智輝等「雖均稱認罪,惟渠等事後就部分事實仍為無益爭執,究竟有無認罪真意?或僅為訴訟策略之運用?殊堪質疑」。如今立委一併提及當時郭的委任律師為顧立雄,似乎也意有所指。

直言之,郭智輝當年涉案或有情勢所迫的時空背景,也未被查出有炒股或實質侵害投資人利益情況,確實還達不到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的禁用情況;但,他確實踩踏了公司經理人最不該去挑戰的紅線。

準行政院長卓榮泰(左)昨天介紹新內閣經濟部長郭智輝(右)。記者林俊良/攝影

對於部會首長的要求,只否只有最低的法律標準?尤其是經濟部長,對其過往的職業倫理道德、社會責任的檢驗與要求是否有必要?這是準閣揆必須對外說明的重點。若是一味規避,未來卓內閣、賴政府的用人標準,難保不再探綠營執政新低!

內閣 賴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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