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三讀/法界疑慮 恐違反憲法參政權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擬新增「排黑條款」,讓曾犯下「黑、金、槍、毒」和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不能登記為候選人。法界人士對此存疑,指條文牽涉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工作權,屆時若有人聲請釋憲,新法是否能通過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檢驗,還在未定之天。

一名法官指出,參政權受憲法保障,首先要先釐清何謂「黑金」?犯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組織犯罪條例者都算嗎?現在猖獗的詐欺案,多用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偵辦,低階的車手是否也算「黑金」?

其次也要討論「參與程度」,如幫派老大和小嘍囉,也是等重齊觀嗎?第三則要檢視犯罪的時間,假設有意參選者已經金盆洗手,卅、四十年前的犯罪是否「永世不得超生」?

此外,目前犯殺人罪、酒駕致死者可以登記為候選人,是否也應該限制參選?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者,如不能參政,也有「再處罰一次」疑慮。

選罷法 排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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