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不出偵查價值 「搓圓仔湯」不易成罪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台獨團體於「藍白合」醞釀期告發前總統馬英九(前排右二)等人違反「搓圓仔湯」條款。...

台獨團體於「藍白合」醞釀期告發前總統馬英九、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違反「搓圓仔湯」條款,檢方分案。法界人士表示,檢察機關受理告發不分案是「吃案」,但此告發案「目前看不出偵查價值」,不易成罪。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俗稱的「搓圓仔湯」條款,法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法界人士說,「搓圓仔湯」是當事人雙方講好選與不選,給予一定賄賂、不當好處,以勸人退選為多,台獨團體台灣國認為「勸退侯」或「勸退柯」有法律上適用,應是對法律解讀有所誤會。

法界人士指出,國民黨、民眾黨登記參選前,就政黨理念、治國大綱進行整合與意見交換,與英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政黨合作及執政採「內閣制」有關,藍白如整合成功,兩黨同為理念組成聯合政府,完全不涉及違法,更是民主國家常態。

法界人士說,如果合作成功順利執政後,雙方再議定有關行政閣員職務、選舉補助款等政治及實質利益分配,在共有執政權力下安排施政規畫、人士布局,則更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範的「搓圓仔湯」無涉。

法界人士指出,藍白合是兩強相爭「正主兒」,並非一方給予好處行求對方退讓,基本架構與法律要處罰的犯罪行為不同;檢方分「選他案」偵辦,理由在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檢察署不能拒絕人民提案告發。至於此告發案是實案?虛案?「目前看不出偵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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