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掛著羊頭賣狗肉的綜合所得稅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我國綜合所得稅將個人各類所得加總計算稅負,然制度發展至今,本應同時包括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的「稅基」,在諸多資本所得分離課稅或分開計稅的情形下,約莫八成為勞動所得,以「綜合」所得稅謂之,實為「掛羊頭賣狗肉」。

在財稅領域,「所得綜合課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的核心思想,向來被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圭臬;苟有偏離「所得綜合課稅」精神的倡議,往往被視為離經叛道。然而,「綜合」的布幕所遮蓋的實情,是曖昧而尷尬的「租稅正義」。

學理上,所得為生產要素所獲取的報酬、減去為賺取該報酬所付出的成本與費用。溯本求源,生產要素可分為資本與勞動兩大類;一般將「人力資本」納入勞動討論的範疇,故資本係指「實質資本」。

對應《所得稅法》,個人十大類所得之第一至第九類中,除「股利」、「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屬資本所得外,非股利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與「退職所得」,可歸屬為勞動所得。至於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基於其概括性,屬性較不明確;但觀察實際被歸類為「其他所得」之項目,例如,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Uber Eats外送員酬給等,多屬勞動所得性質。

有關所得分類,應強調的重點是,「薪資所得」是勞動所得之一種;一般誤解「薪資所得」等於勞動所得,低估了勞動所得占整體稅基的比重。

根據財政資料中心最新統計(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完整、未減除費用的「薪資收入」,於各類所得金額合計數占比為99.47%;「薪資所得」占比為71.42%。進一步根據上述討論,排除「股利」、「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四項資本所得,勞動所得於各類所得金額合計數占比高達79%。所謂「綜合所得稅」,豈非應正名為「勞動所得稅」?

如此扭曲的稅基,一旦資本所得與勞動所得之租稅待遇不同,是從根本背離了所得綜合課稅的基本精神。更有甚者,如特定資本所得並不課稅、或稅負較輕,則在綜合所得稅的架構下,有如懲罰勞動者。

所得稅基的扭曲,對於社會公平正義,還有更深一層的傷害。不論是貧窮問題對策(例如,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或一般社會福利補助(例如,公共與準公共托育補助),為將資源優先挹注在相對更為需要經濟援助與支持的家庭、希冀能將有限資源做最大效益的運用,政府政策設計,往往訂有排富的規定。而各種排富條款,一概均以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為主要根據。若個人所得非屬課稅範圍(例如,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地下經濟營利),則排富機制勢必失靈,乃至於「開賓士領補助」的亂象,時有所聞。

《莊子.盜蹠》有則發生於兩千年前、驚心動魄的愛情故事。春秋時,魯國有個年輕人名叫尾生,與所鍾愛女子相約橋下私奔。怎料山洪暴發、滾滾江水裹挾泥沙席捲而來;「女子不來」、尾生「水至不去」,最後落得「抱樑柱而死」。

我國綜合所得稅將個人各類所得加總計算稅負,約莫八成為勞動所得,以「綜合」所得稅謂...

在如水漲般、擋無可擋的全球化趨勢下,思索所得稅制的設計,必須將資本與勞動的特性納入考慮;面對已然全球整合的資本市場,一國堅持「綜合所得稅」,猶如「尾生抱柱」,終將會是悲劇一場。

所得稅 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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