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笑話,台灣的社宅也能叫社宅!

聯合報 劉明德/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社宅,原本是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但自從在台灣實施以來,與它該有的精神可以說是背道而馳,成了「橘逾淮為枳」的又一案例。台灣雖然「有」社宅,但不能說有社宅;雖然名叫「社宅」,但不應稱社宅。目前台灣政府提供的社宅有哪些根本的問題呢?

首先,杯水車薪,能夠說「有」社宅嗎?根據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所公佈的「台灣社會住宅數量統計表」,至111年8月,全台灣「只租不售」之社宅存量共計22816戶,以110年第4季全國住宅總量912萬戶計算,台灣社會住宅存量比率僅為0.25%,比例之小,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如果以中低收入戶作為社宅居住的主體,那麼,臺灣的低收入戶加上中低收入戶共26萬戶(關於台灣政府認定的貧窮門檻過高的討論,可參考「被政府黑魔法掩蓋的貧窮指數」一文),該有的存量至少也要有26萬戶,而目前卻只有2.3萬戶,存量嚴重不足。

何況,目前能住進社宅的,大部分都不是上述中低收入戶,因為他們負擔不起、不知道怎麼申請或者根本不知道有這項社會福利,而中低收入戶又只是政府定義的「優先戶」的其中一種類型。可見,迫切需要社宅的豈只是26萬中低收入戶。

第二,申請資格過於浮濫。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符合「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換言之,有資格申請社宅的人佔了當地人口的將近一半。這樣的法律不是在照顧弱勢,而是在排擠弱勢。因為在這樣一個那麼寬的範圍之內,一個人均月所得不到1 萬的家庭與人均所得6萬元(台北市為例,111年度為每月6萬5,387元)的家庭具有「同等」的機會,這是假平等,也不是在照顧社會弱勢,這樣的制度導致該得的得不到,不該得反而得到了,這就是逆正義。

第三,租金太貴:根據《住宅法》第25條第二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換言之,《住宅法》只寫分級,但沒有明訂全國統一收費標準,雖然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上的新聞稿寫有「補助計算基礎以一般戶8折,優先戶64折」,即使是市價的64折,對於最有迫切需要的中低收入戶來說,仍然住不起。若以台北明倫社宅的一房型來看,最便宜的月租金為8900元,中低收入戶能否負擔呢?如果負擔不起,即使符合資格,也住不進去,這種口惠而實不至的社宅,能說是社宅嗎?

第四,抽籤不具有正當性。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住宅之出租「原則上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以抽籤決定順位,這樣的法律完全不具有正當性,原因是非常有限的資源應該用在最急需的人身上,也就是說,台灣的社宅招租應該用排隊的方式,而排隊的順序,應該按申請人的「急迫」程度。不依急迫程度,而根據運氣,這種做法錯置了國家資源,也就是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是一種逆淘汰的做法。

台灣社會住宅存量比率僅為0.25%,比例之小,簡直可以忽略不計。圖為新北市府土城...

台灣的社宅問題一籮筐,先寫以上幾點,剩下的,留待下一篇詳解。

社宅 社會住宅 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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