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欺人太甚:追所得稅豈能連坐配偶?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緣坐」,又稱「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連家屬,犯罪者與其親屬對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為舊時中外都曾有過的惡法,早已隨文明進展,被掃入歷史的灰燼。萬萬想不到的是,21世紀的中華民國財政部,竟然倡議所得稅於夫妻間的「連坐」,大搞惡法還魂。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本人與配偶得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家戶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稅義務人承擔。

過去實務上曾有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予配偶,以規避稅捐執行,乃至於公權力對納稅義務人追稅,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情形發生。又,也曾有丈夫財力雄厚,卻以相對經濟弱勢的妻子為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申報時存在婚姻關係,但後來離婚、先生帶著財產遠走他地,妻子在台灣積欠無力清償的大筆租稅債務。

然財政部不知審慎斟酌解決問題之道,竟於日前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的「罪及妻孥條款」,天真的以為將納稅義務移轉給配偶、改由對配偶追稅,就可以徵起稅收。

就上例而言,試問先生既已遠走他地,即使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先生,如何就其於海外之財產執行?財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造就更令人難忍的不公不義。例如,先生與妻子各有1,000萬元應納稅額,兩人協議,妻子交付1,000萬給先生、由先生擔任納稅義務人。根據財政部預告之修法草案,一旦先生行蹤不明,豈非妻子被執行2,000萬租稅債務?

就國家根本大法高度,在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保障下,即使為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過去即有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下,較之單獨計算稅額,稅負增加的情形,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而今按財政部預告的修法方向,婚姻不僅僅只是使稅負增加,而是變本加厲地規定夫妻一方必須承擔所有的稅負。

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財產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既然如此,豈容因夫妻之一方不履行納稅義務,而對另一方財產執行的公權力暴行?

如果違反一項法律,以亮起一盞小燈泡來表示,則這次所預告之所得稅法修正新增條文違法的情形,恐怕可以用來閃耀整座聖誕樹!除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外,也有害《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之根本立法意旨、背離《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稅捐稽徵程序正義,甚至也與《所得稅法》奠基之所得課稅基本要件,自相矛盾。

財政部預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納稅義務人有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

公權力追稅,不能「抄家滅門」!這次預告之所得稅法的連坐增修條文,不知是哪位稅官的空發奇想,一旦修法通過,近年來的稅法修正,對於基本人權的傷害,莫以此為甚!一意孤行的修法,通過的是欠缺財政專業、扭曲租稅公平正義、踐踏基本人權的「罪及妻孥條款」;等到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再行修法,已然造成國家社會無可逆的傷害。目前修法還在預告階段,財政部務必懸崖勒馬!

所得稅 財政部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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