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NCC搶管網路平台 不符國際趨勢

聯合報 褚瑞婷/世新大學博士候選人

NCC於6月底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來,各界質疑聲浪不斷。儘管NCC已在8月11日召開第一場公開說明會,但與會人士提問極少,有媒體揣測是由於多數業者都有審查案在NCC手上,不便發言,但於此即可觀察出NCC作為監理機關對業者已經產生「有形壓力」。

面對半新半舊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社群媒體及線上內容服務平台面對即將到來的法規多數尚未明確表態,但輿論對於草案設計已經多有爭議,像是有效使用者十分之一的特別義務(§32)、以稽核為風險控管的正當性(§35)、專責機構的設置與人事權(§39-45)、罰則及行政救濟等議題,都有很大的討論及調整空間。

主管機關在建立法治基礎之前,應該先試圖在產業發展及政府監理之間,找到更適切的利基點,而非僅聲稱以歐盟為借鏡,讓外界認為此草案已是世界潮流趨勢,卻忽略不同國情對於言論自由的需求,且他國法案有更為謹慎的法治流程,並不像台灣如此匆促。

舉例來說,雖然《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內容多為移植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但是歐盟另有《數位市場法》(DMA)及其他數位內容相關法條作為配套,過去20年來亦有「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做為數位市場的法源基礎,數位產業及使用者對於數位中介服務的治理與規管有較為清楚的認識,法規基礎不致薄弱。

更者,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5日提出DSA與DMA的包裹式法案至今已有18個月,草案經過漫長的檢視與修正,並非急就章的立法過程。相較於此,NCC提出新法草案,僅打算舉辦四場公開說明會,就當作完成「外界意見蒐集」,更遑論第一場說明會是如此冷清,實在過於馬虎。

除了歐盟之外,美國當然也要處理數位中介服務的反壟斷及假訊息議題。不過,美國民眾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嚮往,讓立法者在建立數位內容管制的法治基礎也相當謹慎。從過去打算廢除《通信端正法》第230條(Section 230)到今年增提的「NUDGE」草案,就可看出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是遠高於市場管制的法治需求。

廢除《通信端正法》第230條後,社群網路平台對於中介服務的第三者不當內容就不具有「免責權」,廢除此法被認為將會高度損害網路言論自由。而「NUDGE」草案就是以提升使用者體驗作為利基點,鼓勵建立良好的數位中介服務環境,而非從裁罰的方向出發。雖然「NUDGE」草案在美國國會尚處於審議的第一階段,但從立法初衷就可看出立法者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重視,而非僅從嚴格審視不當言論的方向著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邀請相關單位、業者與專...

總的來說,NCC目前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雖然援引歐盟,但是立法意旨欠缺對言論自由的高度尊重,法規設計與台灣數位市場亦存有落差。NCC為了納管平台,想要在法規上「追歐趕美」,眼前的草案內容並不符合國際趨勢,草案內容還得好好細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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